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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
第41号
2025-01-09

名 称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
索 引 号 :

11120000000125014-/2025-00011

发 布 机 构 :

天津市人民政府

发 文 字 号 :

第41号

主 题 :

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

成 文 日 期 :

2024年12月30日

发 文 日 期 :

2025年01月09日

有 效 性 :

有效

天津市人民政府令

第41号

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65 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天津市市长 张工

2024 年 12 月 30 日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,决定对《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》 2 部规章予以废止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全文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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